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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530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3-19

全市律师事务所:

根据宿州市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实习律师申报工作,提高办理效率,现决定自2025年3月19日-2025年4月3日,开展实习律师的集中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报送至宿州市市政府主楼2楼211室。

根据安徽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2025年度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集中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其组织关系转入或者临时转入律师行业党组织。

二、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申请实习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书(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书;

(六)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蓝底照片一张;

(七)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八)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除提交1-6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九)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人员的实习人员,除提交1-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三、要求

1、完善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在本所实习人员的审查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2名调查人员,到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地、原工作单位调查(或相关单位)核实,对申请在本所执业实习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执业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同意接收。对律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据相关行业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2、严把实习入口关。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市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3、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不能提供的必要办公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将不予实习登记。

4、为提高申办效率,各律师事务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齐全后方可上报。对复印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查验,查验后所有复印件审核人必须签署“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

 

 

 

联系人:许益涵

联系电话:0557-3029482

 

 

 

 

宿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3月19日